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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IP:问题和对策

2000-10-11 来源:中华读书报 □郝志平 我有话说

我国的图书在版编目工作(CatalouginginPublication,英文缩写CIP),自1990年颁布国家标准、1993年开始小规模试点至今已经走过了8个年头。最初几年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所限,CIP工作始终处于摸索经验的试点阶段。自1998年开始,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新闻出版署决定加大CIP国家标准的推广力度,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出版社。首先责成CIP中心加快CIP工作的培训速度(CIP中心于1998、1999两年间连续6次为尚未实施CIP国家标准的出版社举办了CIP工作培训班);同时要求CIP中心加紧研制“网上编目”的计算机软件;紧接着新闻出版署技术发展司于1999年4月下发了185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系列有效的举措之后,CIP工作水到渠成地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随着“网上编目”软件的研制成功并陆续安装到位,“网上编目”已经基本上取代了“手工编目”,现代化的工作模式加速了工作进程。截至2000年8月中旬,CIP中心已经累计为全国500余家出版社编制CIP数据27万余条。

回顾我国CIP工作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艰难起步发展到今天的规模,走过的确实是一条并不平坦的道路。及时总结成绩,找出目前仍然存在的制约CIP工作进程的因素,有的放矢,乃是推动CIP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已经克服的阻力

首先,认识层面的问题已经不再成其为问题。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归功于行政强迫指令也好,说成是习惯成自然也罢,自觉或是不自觉地申报CIP数据已经成为大多数出版社出版图书的一道工序,CIP数据似乎已经成为合法出版物的一种标识。随着CIP数据宣传渠道的进一步扩展,《图书在版编目快报》(周刊)将不再是发布CIP数据的唯一途径,CIP中心与联想集团的合作网站即将开通,通过该网站及时、迅速地向社会发布CIP数据将会对图书销售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相信不久的将来,体验到CIP工作带来实际经济效益的出版社,会将参与CIP工作变成更加自觉的行动。

其次,技术手段也不再是阻碍CIP工作进程的主要因素。CIP工作起步初期,一直是采用手工编目、信件邮寄等落后的工作方式,致使CIP数据的返回速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始终是阻碍CIP工作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责任编辑满腹怨言,编目人员手忙脚乱,这一局面已经随着“网上编目”的实现而改变了。可以相信,随着“网上编目”软件的进一步完善,硬件设置的升级换代,CIP数据的返回速度完全可以随心所欲。

目前存在的制约因素

1、国家标准的问题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7月颁布了两项有关图书在版编目的国家标准,GB12450-90《图书书名页》和GB12451-91《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前者规定了图书书名页上的文字信息及其编排格式,其中包括“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后者规定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内容和选取规则以及印刷在主书名页背面的格式。两项标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我国实施图书在版编目工作的技术依据。正是由于这两项标准的颁布促成了CIP这项事业在我国的起步与发展,同时也应当看到,正是其本身存在的缺憾以及监督执行的不力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CIP工作的进程。

(1)标准本身的问题(1990年颁布的两项国家标准)

理由之一:过于强调等效采用国际标准而对中国的国情兼顾不够。这其中包括对以住我国出版界几十年乃至更长时间以来形成的习惯做法、术语称谓等的忽视。例如,用“出版人”取代“出版者”;用“主书名页背面”替代传统称谓的“版权页”;而以往版权页上惯有的内容提要、责任编辑、责任校对、装帧设计等内容又都被排斥在“主书名页背面”之外并且未指明应置于何处。众多的变动使中国出版界一时难以适应,无形中阻碍了国家标准的实施。

理由之二:在与以往出版界业已存在的各种政府行政指令、行业规定之间的衔接、兼顾上存在某些问题,令人无所适从。例如:原有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中指出,版本记录包括书名、作者、出版者、印刷者等;国家标准《图书书名页》中规定“版本记录”只提供CIP数据未包含的印刷发行、载体形态等记录及出版人,即CIP数据中出现的书名、作者,不必重现在“版本记录”中。冲突就此发生。湖北某些高校出版社98年在一次国家教委的验收评估中就曾因执行了《图书书名页》的标准,在“版本记录”中未重现CIP数据中已有的书名、作者,被视作违规而扣分,严重地挫伤了出版社执行国家标准的积极性。同时也说明这两项国家标准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职能管理部门尚不知晓。

理由之三:适用范围的含混。《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两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均只指明是“图书”。而实际上除了横排本的汉文图书以外,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竖排本图书等都很难简单地执行此两项国家标准。标准之外又无具体的操作细则加以补充说明,操作起来有难度。

理由之四:有些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时常感无据可依。例如CIP数据的字体、字号、应占的版面大小及位置均无明确的规定;异型开本图书的CIP数据其字体、字号、版面尺寸可否灵活设置?繁体字的图书是否必须用简体字的CIP数据?这些问题尽管细小但都是执行标准时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给操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造成各行其是的局面。

(2)执行国家标准的监管问题

首先,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构,以致监管不力。尤其是《图书书名页》标准,基本上一直处于无人监督执行的状况,长期以来形同虚设,失去了应有的技术法规性质。

其次,缺乏必要的奖惩制度,即“做与不做一个样”。积极参与CIP工作的出版社得不到鼓励,拒不申报也得不到惩罚。

第三,缺乏必要的CIP数据质量评审,即“做得好坏一个样”。CIP数据的质量始终游离于图书质量之外,致使责任编辑只关心图书上是否印有CIP数据而从不关注其质量的优劣。

2、CIP数据的质量问题

应当说CIP数据的质量问题始终困扰着CIP工作的进程。在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仍有众多的因素在制约着CIP数据质量:

(1)CIP工作的性质。图书在版编目是为在出版过程中图书编制书目数据,既然图书尚在出版过程中,那么某些项目的变动则是难免的,这种不确定性增大了CIP数据出现差错的可能性。

(2)CIP工作的运作方式。我国的CIP数据是依据出版社填报的“工作单”进行编制的,尽管“工作单”的内容涵盖了编制CIP数据需要的所有项目,但并不是每个填单人都能准确把握“填写规则”。因填单人的失误而导致CIP数据差错的情况时有发生。

(3)编制CIP数据的难度系数大于常规图书馆的编目工作。首先是因为编制CIP数据有时间的限制、速度的要求;其次常规图书馆的编目工作是依据已出版的图书进行的,把握图书内容等要素相对容易一些。

(4)CIP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着CIP数据的质量。该项工作对业务人员有较高的要求,他们必须全面掌握图书馆专业的各项业务技能,同时要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5)国家标准本身的缺憾也是造成CIP数据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应对措施

1、期待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早日出台

据悉,《图书书名页》《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两项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已经紧锣密鼓地进行了一年多了,修订稿在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同时,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对其中不利于操作的地方进行了修改。但愿修订后的国家标准能有力地推动CIP工作的进程。

2、修订后的国家标准应当有配套使用的实施细则

经过修订的国家标准也不可能详尽到类似一部实施细则,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应当及时编写与国家标准配套使用的实施细则。

3、加大执行国家标准监管力度,将CIP数据的质量作为图书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

4、加大CIP培训工作的力度,包括培训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和培训CIP中心的业务人员。

以上分析了制约CIP工作进程的两大现存因素并就应对措施提出了个人的见解。相信随着国家标准修订稿的出台,我国CIP工作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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